主题:举证责任;安全义务;物业管理
内容简介:2021年,某小区业主驾驶无牌照三轮车在进入小区时,因跟随过紧,导致小区栏杆下沉将其砸伤,后协商未果,业主将物业公司诉至法庭;
律师分析: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损害结果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责任的承担以义务违反为要件。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还是过错推定原则;确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责任,行为人必须具有过错,这是一致的意见。但是,过错的证明究竟由谁承担举证责任,却有不同的意见。这就涉及到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还是过错推定原则的问题。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发生受害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经营者仅在自己有过错的情况下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则不承担责任。因此,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仍应由受害人一方来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人具有过错的举证责任,除非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否则不能适用过错推定的严格责任。
此种责任的性质是过错责任,即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过错责任,承担责任的条件是一定要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没有过错则不承担责任。对于过错的举证责任原则上应当由受害人一方承担,只有在法律法规有规定应由被告对自己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时,被告才负责举证;
对经营者过错的认定,在审判实践中存在一定的困难,因为现代民法对过错的认定已存在客观化的趋势,即以违反注意义务作为判断有无过错的标准。因此,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就成为判断经营者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的客观依据。但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系从社会活动一般安全注意义务发展而来,注意义务的内容,并非完全依据法定或者约定,当然导致对过错认定的困难。
受害人的过错行为往往是造成损害的原因或者部分原因。受害人不听劝阻或者无视警示,或者故意、严重过失违反安全要求,往往是造成损害的直接原因。造成损害的,也应当由受害人自己承担全部或者主要损害后果,因为一个人对自己的安全、生命、健康等应当尽到最高的注意。
我们认为,物业服务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更多的是一种注意、警戒、防范义务,它并不能完全保证业主财产和人身权益不受损害,而只能降低这种风险。因此,在物业服务公司履行职责没有明显过失的情况下,其不承担对业主人身和财产的损害赔偿责任。
对于侵权责任通说认为由加害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四要件构成。
物业服务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一般是消极行为,是不作为的行为形态。
如何判断物业服务公司是否适当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
预防危险的措施是否合理。
制止危险的措施是否合理?
损害发生后的救助措施是否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