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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主张不当得利应由哪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时间:2022-01-15 19:50:45  作者:云思律师  来源:  查看:8725  评论:0
内容摘要:主题:不当得利;举证责任;返还;内容简介:孙某起诉称,其于2020年-2021年期间,将名下存款陆续转账给李某,合计人民币89万余元,现孙某认为李某收取款项无法律依据,主张返还;律师分析:1消极事实消极事实不含有任何物质形态,不能直接为人们所感知,而只能通过思维认识这一特殊的客观...

主题: 不当得利;举证责任;返还;

 

内容简介:孙某起诉称,其于2020-2021年期间,将名下存款陆续转账给李某,合计人民币89万余元,现孙某认为李某收取款项无法律依据,主张返还;

 

律师分析:1  消极事实

消极事实不含有任何物质形态,不能直接为人们所感知,而只能通过思维认识这一特殊的客观事实的存在状态。

2  原告主张被告不当得利的,除举证证明其将钱款交付被告外,还应当继续举证证明为什么错误地将钱款交付给被告。

不当得利构成要件(四要件说)

根据法律原理,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四:一是一方取得财产上的利益;二是他方受有损失;三是一方取得的利益与他方所受的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四是一主取得利益无法律上或约定的依据。以上四个构成要件均需当事人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才能成立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举证责任

1、对于前面三个要件,适用“谁主张,谁举证”;

2、第四个要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原因:对于无法律或约定上的依据,属于消极事实,由主张不当得利一方承担这类事实的举证责任,违反公平分配举证责任原则;

3 首先,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法律上的原因),取得利益,造成他人损失。

其次,基于给付的不当得利中“无法律上的原因”即给付欠缺原因并非单纯的消极事实,法院在认定有无法律上的原因时,应予以具体化和类型化,使不当得利请求权建立在一个客观上可供检验的构成要件上。

4当事人直接以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审查其基础事实关系,属于不当得利之债的,按照不当得利诉讼继续审理;经审查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其他基础法律关系的,法官应予以释明,当事人坚持以不当得利为由继续诉讼的,应判决不予支持;当事人变更案由的,应就变更后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如一审法院不予释明直接判决驳回的,二审法院应予以发回重审。

5在不当得利案件的审理中,原告应当证明给付事实和给付原因,并就无法律上原因之给付承担举证责任。原告若仅能证明给付事实但不能证明给付发生错误原因的,应由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风险。给付原因属于其他诉由的,应向原告释明按其他诉由诉讼。

6《民法典》第985条新规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得利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要求其返还,但是有以下几种情形的除外:

一是未履行道德义务而进行的给付。打个比方,侄子对于叔叔或伯伯的扶养,侄子从法律上对他的叔叔或伯伯,是没有扶养义务的,但是如果侄子扶养了叔叔或者伯伯,给付了相关的费用,那他是不好依据这个不当得利来要求返还的。二是对于救助自己生命的人表示的感谢费,媒人所支付的报酬,民间正常的礼尚往来,这些实际上都属于我们传统道德范围的一部分,他们都应该视为履行一个道德上的义务,今后均不构成不当得利;其次是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第三是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清偿。上述三点,都是属于不当得利给付的一个例外的情况。第二方面,明确了利益不存在时返还的规则,即不当得利受益人获得的这个利消失时,该如何处置?方法:应当区分这个不当得利人,主观上是恶意的还是善意的?善意的就是不知情,恶意的就是知情,如果是善意的得利人,那么返还的义务以现存的利益为限,如果是恶意的得利人,那么无论利益是否存在,他均要返还。

7 举证分析:一是关于不当得利案件的举证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一直缺位;二是对“无合法根据”这一要件事实的性质存在误解。将这一要件事实的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给被告承担的主要理由,是将“无合法根据”看作一个消极事实,而依据待证事实分类说,主张消极事实的人不负举证责任,消极事实应由否认其存在的一方来证明。而事实上并非如此,尤其是在给付型不当得利中,被告仅是给付行为的被动受领者,而原告是导致财产发生变动的控制者,从证据距离来看,应认定原告更有能力对财产转移行为作出解释,对“无合法根据”这一要件事实进行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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