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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雇工劳务时猝死责任案例

时间:2013-04-13 15:31:22  作者:法律咨询  来源:  查看:42  评论:0
内容摘要:韦其中正在10多米深的水井底部清理沙石,突然感觉胸闷、头晕目眩,随后昏迷,在送往医院抢救途中死亡。韦其中的一双儿女一纸诉状告上法庭。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韦其中系猝死,其死亡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80%的责任,被告田阳县那坡镇万平村万村屯第10组承担...
    韦其中正在10多米深的水井底部清理沙石,突然感觉胸闷、头晕目眩,随后昏迷,在送往医院抢救途中死亡。

    韦其中的一双儿女一纸诉状告上法庭。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韦其中系猝死,其死亡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80%的责任,被告田阳县那坡镇万平村万村屯第10组承担20%的补偿责任。

  2011年4月23日,田阳县那坡镇万平村万村屯第10组雇佣韦荣卫、韦其中、廖有明为本组清理水井内的泥沙,每天支付劳动报酬300元。2011年4月25日,韦其中在井内劳动的过程中感觉身体不适到井外休息,之后昏迷不醒,即被送到田阳县那坡镇卫生院救治,入院时已为临床死亡状态,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诊断为猝死。因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韦其中的儿子韦革、女儿韦秋芬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田阳县那坡镇万平村万村屯第10组赔偿医疗费414元、丧葬费15921元、死亡赔偿金90860元、精神抚慰金30000元,合计137195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田阳县那坡镇万平村万村屯第10组雇佣韦其中为本组清理水井内的泥沙,并支付劳务报酬,双方之间形成了雇佣劳务关系。韦其中在雇佣劳动过程中突然死亡,经医院诊断为猝死。猝死的定义是指平时貌似健康的人,因潜在的自然疾病突然发作或恶化而发生的急骤死亡。可见韦其中的死亡是因潜在的自然疾病突然发作或恶化导致,与其所从事的雇佣工作并无必然因果关系,被告对韦其中的死亡没有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本案中韦其中是在被告雇佣期间猝死,虽然被告对韦其中的死亡没有过错,但被告作为受益人,基于公平原则,对雇员韦其中死亡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确定韦其中死亡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80%的责任,由被告承担20%的补偿责任。原告的损失合计10719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由被告田阳县那坡镇万平村万村屯第10组承担20%的补偿责任,即21439元,死者韦其中自行承担80%的责任,即857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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