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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

时间:2013-09-18 11:04:54  作者:刘连伟律师  来源:  查看:204  评论:0
内容摘要: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因此,如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且维持或者...
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因此,如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且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比如工资标准保持不变,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则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 

只有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或者单位以降低工资待遇或者其他低于原来合同条件要求员工续签,而员工不续签的,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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