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承担必要的生活费、教育费等。抚养费的多少和期限通常由双方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判决。关于抚养费的协议,事关子女的合法权益,为了防止父母双方损害子女权益的发生,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应认真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能力、子女的需要、当地的生活水平、教育水平进行审查,如果协议不利于子女的,就不应准许。因而虽然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的全部抚养费,但是抚养方的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三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 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子女的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比照前面的比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