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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茂源纸制品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某海纸业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纠纷一案同

作者:云思律师  来源:  查看:301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2018)津0115民初940号之一

原告:北京某茂源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地区办事处西丰乐村顺安路西侧400米。

法定代表人:卢某良,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义忠,天津市宝坻区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天津市某海纸业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天宝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郑某海,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连伟,天津云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津云思律师事务所由主任律师刘连伟设立,立足宝坻区,为当事人提供高效、全面的法律服务。

天津云思律师事务所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泰达22-底商5号。

天津云思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8920096583   022-29991200 

天津云思律师事务所业务范围:民商事诉讼 刑事辩护 劳动仲裁  企业法律顾问  婚姻家庭纠纷  ;非诉处理 出具律师函  草拟合同、遗嘱 等)

 

原告北京某茂源纸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某海纸业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1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北京某茂源纸制品有限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预付款500000元,并支付自201549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利息50000元,合计5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自2008年至20154月,原、被告双方有业务往来。被告为了扩大生产经营,采取提前收取预付款的方式吸纳生产资金。201541日,被告业务员夏资涛为原告出具一份加盖被告财务专用章的收据,确认被告收取原告预付款500000元。被告称七日内归还所有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讨要,被告以无款为由,至今未付。

经本院审查认为,因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卢某良已就涉诉款项向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报案,且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于20151117日作出京公顺刑立字(2015001201号立案决定书,决定对卢某良被诈骗案立案侦查。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某茂源纸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650元,退还原告北京某茂源纸制品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天津云思律师事务所由主任律师刘连伟设立,立足宝坻区,为当事人提供高效、全面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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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尹作祥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庞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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