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坻律师网(WAP手机版)
首页 > 婚姻家庭 > 离婚程序

王宝强离婚案引发的相关法律问题思考

作者:宝坻律师  来源:  查看:470

              王宝强离婚案引发的相关法律问题思考

      8月14日凌晨,王宝强突然在微博中发表离婚声明,声称妻子马蓉出轨经纪人宋喆。此新闻一出,各大娱乐网站、微博、朋友圈纷纷被刷屏,各种八卦消息层出不穷。

  今天(8月15日)上午9时许,王宝强本人在律师张起淮的陪同下来到北京朝阳法院,起诉其妻马蓉要求离婚。据悉,朝阳法院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已正式受理此案。

  那么,“王宝强离婚”目前来看涉及了哪些法律问题?律师表示:王宝强采用现场捉奸等方式获得婚姻不忠实“证据”能否得到法院采纳,取决于“证据”的合法性和关联性。从王宝强发出的声明来看,他只是“决定”解除关系,而非解除了关系,“将”处理好一切事宜,而非已经处理好。关于财产分割,律师表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生产经营的收益都属于共同财产。如果夫妻双方有财产约定,那就另当别论了。律师认为,夫妻双方一方有婚外情行为,无过错方首次起诉离婚,法院不必然判决离婚。另外,一方有婚外情,法院也未必会判决其给无过错方精神损害赔偿。

  王宝强单方发表《离婚声明》并不代表双方已正式解除婚姻关系

  律师表示,公众人物离婚不会因为一方发表了一则《离婚声明》或者《律师声明》,双方的婚姻关系就立即终止。根据《婚姻法》第31条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法律规定,要解除婚姻关系,必须得到国家认可并拿到离婚证书,法律上的婚姻关系才真正解除。王宝强8月14号凌晨发表离婚声明,这只是单方面的个人声明,除非双方已经办理了合法手续,否则并不代表王宝强与马蓉已经正式解除了法律上的婚姻关系。如果双方确实没有办理正式的离婚手续,百度人物百科据此在第一时间将马蓉的身份改为王宝强的前妻,不免让人们产生误解。

  律师认为,通常离婚包括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如果双方自愿协议离婚的,双方需要履行办理一定的法律手续,并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方可得到婚姻登记机关的准许。也就是,在王宝强与马蓉就两个孩子的抚养权以及分割财产问题寻求解决之前,双方还是法律上的夫妻关系。

  如今王宝强已正式向法院起诉其妻马蓉要求离婚,也标志着此案正式进入法律程序。

  现场捉奸获得婚姻不忠实“证据”的法律效力如何?

  王宝强声称妻子马蓉与经纪人宋喆存在婚外不正当两性关系。加上有网友爆料,王宝强带着一帮人现场捉奸,那么问题就来了,王宝强采用现场抓奸的方式所取得的“证据”会成为王宝强在财产分割方面的有力“证据”或者得到法院支持损害赔偿的理由吗?

  律师认为,这种证据要得到法院采纳,必须是合法的,也必须是有关联的。

  首先是“出轨证据”的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包括取证主体的身份必须是合法的,另外就是证据取得的方式也是合法的。  婚姻关系的一方有权采用自救的方式,自行收集另一方婚内出轨的证据,是合法的取证主体。但是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最高法要求民事主体在收集证据过程中,不能因此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利,更不能采用法律所禁止的方式取证,否则即使收集到了相关证据也不会被人民法院采纳。

  那么,作为婚姻关系的一方,如何才能既收集到出轨的证据,又不至于被法院认定取证手段不合法?

  司法实务中,法院一般认为,婚姻关系一方在家中布设摄像头,或者在家中对出轨行为现场捉奸,在公共场合跟踪拍摄另一方的出轨行为,所取得的证据都是合法的。但是实践中,法院认定,婚姻关系的一方如果在“其他场合”进行同样的取证行为,就会构成对他人隐私的侵害。比如实践中,法院对婚姻关系的一方进入他人(小三)家中,采用强行破门而入,现场捉奸所获得的证据不予采纳。现实中,婚姻关系一方对于强行进入宾馆或者酒店对另一方进行(出轨)取证,司法实践中曾发生,有小三认为这种行为也侵害了自己的权利,最后被法院认定侵权。司法机关看来,在保护婚姻关系一方“性忠实”权利不被侵害的同时,法院也需要平衡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利,比如隐私权和名誉权。法律上有一句谚语“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在司法实务中,法院也恪守这句话,往往认定他人的私人领地(包括家中、租住的酒店、宾馆等私密场合)承载的是他人的隐私权利,一旦被侵入,会造成他人新的权利伤害。取证婚姻关系另一方出轨这项法定权利并不构成任意侵犯第三人权利的合理理由。

  实践中,婚姻关系一方委托私人侦探,通过跟踪拍摄另一方在婚内出轨获得的证据,一般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证据,不予采纳。在法院看来,私人侦探没有法律上的合法身份,不直接享有跟踪偷拍他人法律所赋予的合法权力,其受托跟踪偷拍他人隐私,实为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

  其次涉及到证据的关联性。

  主张双方感情破裂系另一方过错,但不能提供充分的有关联性的证据证实另一方对婚姻不忠实的,法院亦不会采纳。实践中,婚姻关系的一方提供自己拍摄的另一方与第三者出入酒店的照片、开房记录、与其他异性的聊天录音等证据,希望法院据此认定另一方出轨,另一方也会辩称属正常的交际活动,在此情况下,如果没有其他的证据,法院不会认定另一方存在对婚姻不忠的行为。

  因此,包括网上有疑似“马蓉”图片流出,还有所谓的爆料指王宝强带领一般人进入酒店现场抓奸,这些“传言”和“证据”对将来王宝强在可能的离婚所引发的一系列争议中,是否就会被有关方面认定对婚姻无过错,这让我们拭目以待。

  “宝宝”的财产怎么办?

  要知道,王宝强可是当红明星啊,出场费、片酬什么的肯定少不了吧,这一离婚,这大把大把的钱该怎么分配呢?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样一来,“宝宝”的婚后财产就要和马蓉一起平分了。那么马蓉的出轨行为应不应该少分呢?对此,我国婚姻法没有规定出轨是少分财产的事由,因此诸如婚内出轨等过错不影响夫妻离婚时财产的分割。据悉,王宝强今天已向朝阳法院提出要求分割的财产包括9套房屋,其中包括美国洛杉矶的一处房产,多家公司股权、出资,一辆宝马x5轿车、一辆宾利轿车,爱马仕、LV、香奈儿、GUCCI、PRADA、迪奥、范思哲、芬迪、TIFFANY等品牌的珠宝、首饰、名表、包、服饰等,此外还有存款、股票、理财产品、保险、原创设计品牌等。

  网上昨天曝光王宝强早已安排好了财产规划:北京宝亿嵘影业有限公司今年3月和4月发生过两次变更,马蓉和宋喆先后去名,王宝强成为公司的唯一自然人股东。

  律师认为,股权变更对于离婚案件具有如下意义:1、身为股东,离婚前就能控制公司,知悉公司状况,守护股权的实际价值。2、离婚时在分割股权的时候股东较易取得股权,非股东一方常常是拿钱走人,而且对股权价值几何往往不掌握发言权。王宝强出资成立的公司,当然不允许马蓉拿走,更不希望她把公司做空,所以宝宝还是比较有远见的。

  律师表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生产经营的收益都属于共同财产,公司的分红等宝宝也是不能一人独享的。如果宝宝和马蓉有财产约定,那就另当别论了。

  “宝宝”的宝宝怎么办?

  众所周知,“宝宝”可是有一双可爱的儿女啊。如果王宝强和马蓉离婚了,那一双可爱的宝宝怎么办呢?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解决子女抚养问题的总原则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原则上两周岁以下的孩子,为了抚育需要,在父母离婚后应当跟随母亲共同生活,但是从目前情况来看,王宝强的子女已经在两周岁以上,因此,王宝强也可以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王宝强起诉称,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应准予离婚,且由其直接抚养婚生子女更有利于子女成长。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起诉离婚,要求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判令婚生子女均由其抚养,马蓉依法支付抚养费至孩子年满18周岁,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建议如果进入离婚诉讼,王宝强可以申请亲子鉴定,如果孩子确实不是亲生的,双方就只有女儿的抚养权需要处理。他可以主张女儿的抚养权,若女方有出轨且婚外生育的行为,男方拿到女儿抚养权的可能性就非常大。关于婚内对儿子付出的抚养费,王宝强可以要求欺诈性抚养的赔偿。

  一方有婚外情,法院会判决其给无过错方精神损害赔偿吗?不一定!

  律师认为,离婚时,法院不是对所有的婚外情,都支持无过错方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只有符合《婚姻法》第46条“(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四种情形的,才可以在离婚时向法院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一夜情、偶尔的婚外性行为当然是过错行为,但是没有达到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特别严重的程度,不属于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定理由。

  律师表示,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我国法律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情形的判断标准是“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司法实践中,一般要求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6个月以上才能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关系。

  此外,《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30条进一步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一方有婚外情行为,无过错方首次起诉离婚,法院不必然判决离婚

  律师表示,夫妻双方如果一方有婚外情,无过错方首次起诉离婚,过错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法院能否因一方有婚外情直接判决他们离婚呢?绝大多数人可能都认为法院应该判决他们离婚,但实际上没那么简单。

  通常情况下,只要婚外情没有达到重婚或者长期与他人同居的程度,只是一般程度的婚外情,比如偶尔的出轨,一夜情等,过错方有明显的悔过态度,法院原则上会给他们一次机会,判决驳回第一次起诉,再给6个月的缓冲考察期,看他们能否和好。所以,一方有婚外情行为,无过错方首次起诉离婚,法院不必然判决离婚。

  小结

  每一次公众人物离婚事件的发生,都让我们看到婚姻关系里的人进进出出。无论这些人的婚姻发生了怎样的变化,或者产生了什么影响,但有一点是恒久不变的,那就是爱情和婚姻的定义。

  夫妻双方的对错是非我们暂且不论,如今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我们能做的就是等待法院的审理和判决。

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张××诉被告潘一×离婚纠纷
工伤赔偿|离婚技巧及程序|交通事故赔偿|合同纠纷|法律咨询

刘连伟律师版权所有© 2013 www.baodilvshi.com

 本网站所有权属于刘连伟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8920096583   022-29991200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