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津0115刑初328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某某院。
被告人杨某广,男,198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宝坻区人,中专文化,农民,住宝坻区。2017年11月24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宝坻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连伟,天津云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津云思律师事务所由主任律师刘连伟设立,立足宝坻区,为当事人提供高效、全面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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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男,1991年8月9日出生,汉族,天津市蓟州区人,初中文化,农民,住蓟州区。2017年12月15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宝坻区看守所。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某某院以津宝检公诉刑诉[2018]3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广、刘某犯抢劫罪,于2018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坻区人民某某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某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广及其辩护人刘连伟、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某某院指控,2017年11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杨某广得知女朋友赵某与男网友张某某见面的事情。当日23时许,被告人杨某广得知张某2住在宝坻区鑫源快捷旅店,遂纠集被告人刘某,并拉载赵某到鑫源快捷旅店找张某某。在宝坻区鑫源快捷酒店二楼楼梯处与张某某相遇,被告人杨某广遂对张某某进行殴打,并强行将张某某带至303房间内。在303房间内,被告人杨某广对张某某继续进行殴打并持刀威胁,被告人刘某对张某某进行语言威胁、恐吓,张某某迫于威胁提出拿一千元解决此事,被告人杨某广、刘某向张某某索要人民币一万元。11月16日凌晨0时许,在鑫源快捷旅店一楼门口处,被告人杨某广、刘某继续向张某某索要钱财,被告人杨某广再次对张某某进行殴打。后被告人杨某广、刘某将张某某带至宝坻区7天连锁酒店,被告人杨某广、刘某继续对张某某进行威胁、恐吓索要钱财,杨某广又对张某某进行殴打。2017年11月16日凌晨3时许,张某某迫于威胁,将从微信中找来的人民币2700元转账到赵某微信账号,后被杨某广所得,并分给刘某人民币700元。
到案后,被告人刘某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刘某近亲属与被害人张某某达成和解协议。
为证明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杨某广、刘某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刘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
被告人杨某广、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认罪。
被告人杨某广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杨某广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无异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杨某广当庭认罪、悔罪;2.被告人犯罪事出有因、未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谅解。综上,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广与赵某系男女朋友关系。2017年11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杨某广得知赵某与男网友张某某见面的事情,遂发微信、打电话辱骂张某某。在得知张某某入住宝坻区鑫源快捷旅店后,当日23时许,杨某广纠集被告人刘某,并拉载赵某到鑫源快捷旅店找张某某。在该旅店二楼楼梯处与张某某相遇后,杨某广对张某某进行殴打,并强行将张某某带至303房间内继续殴打并持刀威胁,期间被告人刘某对张某某进行语言威胁、恐吓,张某某迫于威胁提出拿一千元解决此事,被告人杨某广、刘某向张某某索要人民币一万元。11月16日凌晨0时许,在鑫源快捷旅店一楼门口处,杨某广、刘某继续向张某某索要钱财,被告人杨某广再次对张某某进行殴打。后杨某广、刘某将张某某带至宝坻区7天连锁酒店内,杨某广继续对张某某进行殴打、威胁索要钱财,刘某亦辱骂、恐吓张某某。2017年11月16日凌晨3时许,张某某迫于威胁,将从微信中找来的人民币2700元转账到赵某微信账号,后被杨某广所得,并分给刘某人民币700元。
到案后,被告人刘某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刘某近亲属与被害人张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张某某对刘某表示谅解。
审理期间,被告人杨某广亲属自愿代其与被害人张某某达成和解,张某某对杨某广表示谅解。庭审中,杨某广自愿认罪。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及当事人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物证
水果刀一把、VIVO牌白色直板手机一部,证实被告人杨某广使用的作案工具等情况。
(二)书证
1.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实被告人杨某广作案时所用工具水果刀、VIVO牌白色直板手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2.天津市旅店住宿登记单,证实被害人张某某2017年11月15日入住鑫源快捷旅店;被告人杨某广于当晚入住7天连锁酒店等情况。
3.被害人张某某手机微信转账记录照片,证实2016年11月16日0时至3时许其手机微信收款、充值及当日3时22分许向赵某转账2700元等情况。
4.和解协议书及收条,证实被告人刘悦亲属自愿赔偿被害人张某某2900元、被告人杨某广亲属自愿赔偿被害人张某某3000元,双方达成和解,张某某对被告人刘某及杨某广均表示谅解的情况。
5.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本案相关人员基本身份情况。
6.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杨某广、刘某均无违法犯罪记录。
(三)证人证言
证人赵某的证言笔录,证实其与杨某广是男女朋友关系。2017年11月15日中午,其与一张某男网友见面吃饭,期间杨某广一直给其打电话、发信息,但是其没有回复。17时许,其与张某男子分开后,与杨某广在健身广场处见面,杨某广质问其为何不接电话并将其手机拿走。20时许,杨某广到其家中,在其面前给那个张姓男子打电话并辱骂他。杨某广称要去找他,之后离开。23时许,杨某广过来找其,让其跟着去打张某男子。其怕事情闹大了,就跟随杨某广和另一个20多岁的男子去了鑫源旅店。到二楼楼梯时遇到了张某男子,杨某广就将他拽到了三楼一个房间并殴打他。另外那个男子也对张某男子进行辱骂。杨某广他们问怎么解决,张姓某子说身上就有一千块钱,那个20多岁的男子说不行,杨某广就让张某男子拿一万元钱。张某男子说拿不出这么多钱,杨某广就说把他带走,让他找钱去。之后杨某广让张某男子开车将其三人带至7天连锁酒店,到了酒店房间后,杨某广他们吓唬张某男子并让他赶紧找钱。凌晨3时许,张某男子说只找了2700元钱,20多岁的男子继续对张某男子辱骂,杨某广让张某男子将钱转到其微信上,将车钥匙给了张某男子并让他离开了。之后杨某广将钱转到他的微信上面。
2.证人李某的证言笔录,证实其为鑫源快捷旅店经营者。2017年11月15日该旅店一名叫张某某的客人入住303房间。当晚23时许,两男一女到旅店找张某某,他们上楼后过了一会儿,将张某某带到楼下,那个矮个子的男子还踹了张某某一脚,几分钟后他们返回房间。过了一会儿他们四人都下楼了,张某某退房后与他们一起开车走了。
(四)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实2017年11月15日中午,其驾车到宝坻区见一个女网友,17时许二人分开。19时许一个男的用女网友的微信、电话对其辱骂,还问其在什么地方。其称已经上高速离开了。之后其到宝坻区汽车站对面的鑫源旅店入住。21时许,这个女网友发微信问在什么地方,其把地址告诉了对方。23时30分许,其下楼找这个女网友,走到二楼的时候,两个男子和那个女网友一起来了,其中一个矮胖男子打了其头上两下并将其拽到了303房间。到了房间后,那名男子继续对其进行殴打,那个女网友一直拦着。那个男子一边打一边对其辱骂,还拿出了一把水果刀。之后这个男子问怎么解决,因对方一直对其殴打还拿着刀子,其因害怕就提出给他一千元,但他不同意,并让其拿一万元钱解决事情。另外那个男子也在旁边对其进行辱骂,并说一千元少。其就找朋友借钱。之后该男子让其驾车拉着他们三个人去了另一个旅店。到旅店之后,另一个男子就把车钥匙拿走给了打其的那名男子。到了房间后,打其的那个男子再次对其殴打并让其赶紧找钱,另一个男子还说如果早上找不到钱,就把其车抵押了。之后其给朋友打电话、发微信凑钱,期间没有打其的那个男子离开了,走的时候还说如果天亮还凑不到钱,就把其车抵押了。在此期间,那名男子嫌其找钱慢,又打了其几次。凌晨3时许,其凑了2700元钱,没有打其的那个男子说不行,少一万不行,但打其的那个男子让其将钱转到女网友的微信上,之后把车钥匙还给其并让其离开了。
(五)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杨某广的供述,证实其与赵某系男女朋友关系。2017年11月15日下午,其电话、微信均联系不到赵某,17时30分许,与赵某见面后因怀疑赵某有事隐瞒,其将赵某的手机拿走。到了7天连锁酒店房间后,其翻看赵某手机,发现她与一个男子的微信聊天记录,就用赵某的手机辱骂该男子。当日21时许,其用赵某的微信问该男子所在位置,得知该男子在鑫源酒店。23时许,其带着刘某和赵某前往鑫源酒店找该男子。在鑫源旅店二楼处遇到该男子后,其打了该男子两个嘴巴,并将他拽到303房间。在该房间内,其殴打该男子并将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拿了出来比划着问对方怎么解决,期间刘某也辱骂该男子。该男子说给其一千元钱,其不同意,刘某也说太少,其便让该男子拿出一万元钱。之后其与刘某让该男子开车,与其三人回到其之前住的7天连锁酒店房间。到了房间后,其继续殴打该男子,让他赶快凑钱,刘某说找不齐钱就把这个男子的车抵押了。凌晨4时许,该男子通过微信凑了有2700元钱,其让该男子将钱转到赵某微信上,之后将车钥匙还给该男子让他离开了酒店。之后赵某将2700元钱通过微信转给了其,其转给了刘某700元。
2.被告人刘某的供述,证实2017年11月中旬的一天23时许,杨某广给其打电话称挨欺负了,让他过去一趟。杨某广打车将其接上后,其随杨某广和杨某广的对象去了鑫源快捷旅店。到了鑫源旅店楼上后,杨某广在楼梯处用拳头打一男子并将该男子拽到楼上一个房间里面,进屋后杨某广辱骂该男子,并扇了他几个嘴巴,还拿出刀子吓唬他,其怕事情闹大,就让杨建广将刀子收起来。杨某广问该男子与他对象交往的事情,并问该男子想怎么解决。该男子说给杨某广一千元钱,杨某广让该男子拿一万元钱解决。期间其也辱骂该男子。之后其与杨某广让该男子开车将他们拉到了7天连锁酒店,期间杨某广与该男子一直谈钱的事情,并殴打该男子。到了7天连锁酒店后,其将该男子的车钥匙要了过来并交给杨某广。进入一个房间后,杨某广还是让该男子找钱,其对杨某广说如果这个男子不给钱,就把他的车抵押了。其在酒店呆了一会儿后,就出去吃饭了。凌晨3时许,其回到酒店房间,当时杨某广、杨某广对象和该男子还在里面,该男子说只找了2700元钱,杨某广就让该男子将钱转到了微信上,将车钥匙还给该男子并让他离开了。之后杨某广转给其700元钱。
(六)勘验、检查笔录
1.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杨某广对被告人刘某进行了准确辨认;赵某对被告人刘某进行了准确辨认;被告人杨某广对作案地点鑫源快捷旅店、7天连锁酒店进行辨认情况。
2.现场照片及平面示意图,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七)视听资料
1.鑫源快捷旅店提供的监控录像光盘一张,证实2017年11月16日零时许,被告人杨某广等人与被害人张某某在鑫源快捷旅店一楼大厅及门口处活动情况,期间杨某广对张某某有殴打行为。
2.七天快捷酒店提供的监控录像光盘一张,证实2017年11月16日零时许,被告人杨某广、刘某将被害人张某某带至该酒店;凌晨3时许张某某离开等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广为泄私愤,在伙同被告人刘某殴打、恐吓被害人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并当场获取被害人财物,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某广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被告人杨某广当庭自愿认罪。二被告人均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取得了谅解。被告人杨某广的辩护人的相关罪轻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其缓刑意见,不予采纳。综合上述情节,本院依法对被告人杨某广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刘某予以减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各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广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24日起至2020年11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刘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15日起至2019年12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没收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水果刀一把、VIVO牌白色直板手机一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胡艳阳
人民陪审员 李秀林
人民陪审员 赵亚昆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 颖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天津云思律师事务所由主任律师刘连伟设立,立足宝坻区,为当事人提供高效、全面的法律服务。
天津云思律师事务所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泰达22-底商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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