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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侦查阶段

作者:宝坻律师  来源:  查看:379

刑事辩护--侦查阶段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1项的确定: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根据《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人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央军委《关于军队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以及全国律协《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等规定,刑事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侦查阶段的工作包括:

 

1  接受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亲属的聘请;

2  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3  会见犯罪嫌疑人;

4  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5  代理犯罪嫌疑人进行申诉;

6  代理犯罪嫌疑人进行控告;

7  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8  为犯罪嫌疑人申请解除强制措施。

 

1、接受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亲属的聘请:

在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被讯问后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亲属的聘请,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犯罪嫌疑人的亲属委托律师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溥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等证明其与犯罪嫌疑人的亲属关系的相关材料,并与律师事务所签定委托辩护合同及签署授权委托书

2、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与侦查机关联系,向其提交《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出示律师执业证,并提交证明委托人与犯罪嫌疑人系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3、会见犯罪嫌疑人:

律师将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决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时间、次数,要求侦查机关予以安排。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受非法干涉。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侦查机关须在48小时内或者5日内安排会见,并不得派员在场。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的,须经过批准方可会见。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所需了解的内容包括:

3.1、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

3.2、是否参与以及怎样参与所涉嫌的案件;

3.3、如果承认有罪,陈述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和情节;

3.4、如果认为无罪,陈述无罪的辩解;

3.5、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

3.6、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人身权利及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

3.7、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另外,律师对犯罪嫌疑人明确提出或者暗示表达的某些要求,符合规定的应尽量满足,违反原则的予以拒绝。

4、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通常来说,犯罪嫌疑人最为关心其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其涉嫌的犯罪法律是如何规定的,最迫切想知悉司法机关掌握了哪些犯罪事实,其应当如何应对侦查讯问,如何进行辩白和质证,自己在侦查期间有哪些权利和义务等等,而这些则需要律师通过法律咨询为其解决。而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为其提供的法律咨询包括以下内容:

4.1、有关强制措施的条件、期限、适用程序的法律规定;

4.2、有关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及审判人员回避的法律规定;

4.3、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及对与本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4.4、犯罪嫌疑人有权要求自行书写供述的权利,对侦查人员制作的讯问笔录有核对、补充、改正、附加说明的权利以及在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的义务;

4.5、犯罪嫌疑人享有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向他告知的权利及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4.6、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辩护权;

4.7、犯罪嫌疑人享有的申诉权和控告权;

4.8、刑法关于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犯罪的有关规定;

4.9、刑法关于自首、立功及其他相关规定;

4.10、有关刑事案件侦查管辖的相关规定;

4.11、其他有关法律问题。

 5、代理犯罪嫌疑人进行申诉:

犯罪嫌疑人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代理其向侦查机关提出的申辩。

律师在代理申诉时,必须有犯罪嫌疑人的书面委托,刑事律师接受委托后,需仔细研究犯罪嫌疑人的申诉和相关证据及法律规定,认为其行为确实不构成犯罪时,再为其代书申诉状向侦查机关提出。

6、代理犯罪嫌疑人进行控告:

犯罪嫌疑人认为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了自己的人身权、民主权或者财产权,而向有关部门提出的指控和告诉。

律师在代理控告时,必须的有犯罪嫌疑人书面委托刑事律师接受委托后,需仔细研究犯罪嫌疑人的控告,确实无错后再代书控告书后经律师事务所审核后向有关部门提出。 

7、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公、检、法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以保证其不逃避和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取保候审须经办案单位批准。律师代为申请取保候审,需当事人书面委托后经律师事务所审核,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0条、51条、60条及其他有关规定,还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7.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7.2、可能判处有期处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7.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不宜羁押的; 

7.4、依法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 

7.5、对已被依法挽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讯问、审查,认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 

7.6、已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侦查、起诉、一审、二审的办案期限内不能结案的,采取取保候审方法没有社会危险性的; 

7.7、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7.8、对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以及移交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案件的犯罪嫌疑人。

取保候审的方式有人保财产保两种方式,不或并用。

1)、人保:又称保证人制度,是指出具保证书,保证被保证人在取保候审基部不逃避和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保证方式。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与本案无牵连;

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权利未受到限制;

4)有固定的依据和收入。

保证人在担保期间,应当履行监督保证人遵守有关规定和义务。发现被保证人违反有关规定未及时报告的,要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财产保:又称保证金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给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在取保候审期间,不逃避和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保证方式。

8、为犯罪嫌疑人申请解除强制措施:

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采取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如果认为执法机关在执行上述强制措施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者不符合法定程序,有向决定机关申请解除的权利。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它是我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体系中最轻的一种。其法律渊源是刑事诉讼法第50条。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有关人员提出申请,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同意后,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刑事诉讼法第50-56条和第58条对取保候审进行了全面的规定。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的,命令其不得擅自离开住所或者居所,并对其活动予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方法。

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在紧急情况下,依法临时剥夺某些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进行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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