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坻律师网(WAP手机版)
首页 > 其他纠纷 > 损害赔偿

陈某生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某淀支公司财产保险...

作者:云思律师  来源:  查看:273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2018)津0115民初1420

原告:陈某生,男,1976618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诉讼委托代理人:刘连伟,天津云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津云思律师事务所由主任律师刘连伟设立,立足宝坻区,为当事人提供高效、全面的法律服务。

天津云思律师事务所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泰达22-底商5号。

天津云思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8920096583   022-29991200 

天津云思律师事务所业务范围:民商事诉讼 刑事辩护 劳动仲裁  企业法律顾问  婚姻家庭纠纷  ;非诉处理 出具律师函  草拟合同、遗嘱 等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某淀支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甲43409、(410)。

负责人:张某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新,该公司职员。

原告陈某生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某淀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某淀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连伟、被告人保某淀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某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付原告车辆损失125000元、施救费2000元,交通费427.1元,共计12742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1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约定为原告的京Q×××××帕萨特小型客车投保商业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金额为125899.6元,原告缴纳了保险费,保险期限自2017130日至2018129日止。201711171254分,李某权驾驶牌号为冀B×××××轻型货车,沿京哈高速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89公里处时,遇情况操作不当,李车右侧剐蹭到翟某驾驶的牌号为冀B×××××-冀B×××××货车左侧,后李车左侧又连续剐蹭到梁某忠驾驶的京Y×××××小客车右后部及右侧和陈某生驾驶的京Q×××××小客车右侧,致使梁某忠所驾车辆前移后,撞到陈某生车后尾部,陈某生车前移后又撞到前方京Q×××××小客车后尾部,造车四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天津市公安交通事故管理局高速公路支队津蓟大队认定:李某权负事故全部责任,其他人无责任。事故发生后,经鉴定陈某生的京Q×××××帕萨特小客车损失为125000元,另支付救援服务费2000元,交通费427元。原告因该事故所产生的损失被告应进行赔偿,经调解未果,故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

人保某淀支公司辩称,被保险车辆在我公司投保属实,根据原告提交的保险单,保险期间为20171302018129日。被保险车辆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原告应向责任方主张权利,不应向我公司索赔,且原告诉讼请求金额超出保险限额,因此我公司拒绝赔偿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20171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约定为原告的京Q×××××帕萨特小型客车投保商业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金额为125899.6元,原告缴纳了保险费,保险期限自2017130日至2018129日止。201711171254分,李某权驾驶牌号为冀B×××××轻型货车,沿京哈高速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89公里处时,遇情况操作不当,李车右侧剐蹭到翟民驾驶的牌号为冀B×××××-冀B×××××货车左侧,后李车左侧又连续剐蹭到梁某忠驾驶的京Y×××××小客车右后部及右侧和陈某生驾驶的京Q×××××小客车右侧,致使梁某忠所驾车辆前移后,撞到陈某生车后尾部,陈某生车前移后又撞到前方京Q×××××小客车后尾部,造车四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天津市公安交通事故管理局高速公路支队津蓟大队认定:李某权负事故全部责任,其他人无责任。诉讼中,被告申请对事故车辆的损失进行重新鉴定,经天津天平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鉴定,车辆损失为74102元,被告支付评估费6250元。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交了保险合同、事故认定书、天津民智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车辆损失进行鉴定的评估报告,该报告评估结果为车辆扣除残值后维修费125000元,及施救费、维修费收据、原告的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

本院认为,陈某生与人保某淀支公司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应严格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陈某生系保险车辆的所有人,享有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保险金请求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人保某淀支公司应在承保的相应险种范围内赔偿陈明生的财产损失,人保某淀支公司以陈某生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为由拒绝赔偿其损失的主张,与法不符本院不予支持。诉讼中,人保某淀支公司认为陈某生单方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的损失数额过高,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书。经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依据相关规定随机选取了天津天平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车辆损失进行重新评估,其评估的车辆损失金额为74102元,庭审中,双方均未对该评估结果提出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自行委托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为125000元,被告不予认可,且与本院委托评估机构重新鉴定结果差距较大,故本院对原告自行委托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不予采信。据此本院认定保险车辆的损失金额为74102元。被告要求原告承担重新鉴定费用6500元,并对原告施救费用的票据时间提出质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鉴定费和施救费系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被保险人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应由人保海淀支公司承担。人保海淀支公司对施救费票据的出票时间提出质疑,认为不是事故当天的票据。对此本院认为事故发生在高速公路,对事故车辆进行施救是必要的行为,其出票时间并非必须与施救时间一直,对被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重新鉴定费用6500元及施救费2000元,均应由人保某淀支公司承担。陈某生请求的交通费427.1元,未能明确陈述其产生的过程及与本案的因果关系,本院不予支持。因此人保某淀支公司应赔偿陈某生的保险金数额为车辆损失74102元与施救费2000元之和,共计76102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某淀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陈某生保险金76102元;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某淀支公司已支付鉴定费6500元自行负担。

三、驳回陈某生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48元,减半收取计1424元,由中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某淀支公司负担1000元,由陈某生负担42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葛振伟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宫 冉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承担保险责任。

第六十四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天津云思律师事务所由主任律师刘连伟设立,立足宝坻区,为当事人提供高效、全面的法律服务。

天津云思律师事务所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泰达22-底商5号。

天津云思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8920096583   022-29991200 

天津云思律师事务所业务范围:民商事诉讼 刑事辩护 劳动仲裁  企业法律顾问  婚姻家庭纠纷  ;非诉处理 出具律师函  草拟合同、遗嘱 等

上一篇:从某与吴某红、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下一篇: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区别和联系--宝坻刘律师为您解读
工伤赔偿|离婚技巧及程序|交通事故赔偿|合同纠纷|法律咨询

刘连伟律师版权所有© 2013 www.baodilvshi.com

 本网站所有权属于刘连伟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8920096583   022-29991200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