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腾鹏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宝坻区王卜庄镇西孟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宝民初字第976号
原告天津市腾鹏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宝坻区塑料制品工业区朝阳东路1号院内510室。
法定代表人:赵景虎,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义忠,天津市宝坻区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天津市宝坻区王卜庄镇西孟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袁广齐,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连伟,天津津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腾鹏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宝坻区王卜庄镇西孟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腾鹏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4元,已减半收取1002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何玉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泽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