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工伤赔偿
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劳动纠纷
刑事辩护
财产分割
子女抚养
赔偿标准
典型罪名
劳动仲裁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
首页
>
劳动纠纷
>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应当如何起算问题的批复
作者:宝坻律师 来源: 查看:30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应当如何起算问题的批复
(2004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0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4〕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应当如何起算问题的批复》已于2004年7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29日起施行。
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云高法〔2004〕256号《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期限应如何起算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发生争议的,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期限应当自收到解除劳动合同书面通知之日起计算。
此复。
宝坻律师,为您权益保驾护航。咨询热线:18920096583 刘连伟律师
上一篇:
关于劳动争议处理若干问题解答意见(四
下一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2003]12号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工伤赔偿
|
离婚技巧及程序
|
交通事故赔偿
|
合同纠纷
|
法律咨询
刘连伟律师版权所有© 2013
www.baodilvshi.com
本网站所有权属于刘连伟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8920096583 022-29991200
Top